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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颍州晚报》:盐,不可假冒——销售假冒食盐3人 一审分别获刑

发布时间:2017/9/22 7:53:45    |     文章来源: 颍州晚报 储继明     |     阅读次数:

  看别人贩卖假冒食盐,她也动心了,于是购进大批假冒食盐,在家中分装、销售。

  近日,临泉法院审理了一起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案,3名被告人一审分别获刑。

  分装销售假冒食盐,被警方查处1.5

  去年4月10日,临泉县盐务局盐政执法人员在老集镇、范集镇等地检查时,发现部分居民家中食用的是假冒“中盐”牌小包装食盐。

  经查,这些盐是范集的陶某销售的。经检验,涉案盐品仅符合工业盐二级标准,不符合国家食用盐标准。

  随即,案件移交临泉县公安局立案侦查。陶某接到警方通知,主动投案自首;上线胡某经网上通缉后被抓获;尚在哺乳期的嫌疑人杨某接到警方通知,主动投案自首。

  原来,陶某于去年年初参加同学聚会,认识了阜南县的胡某和他的女友杨某。两人一直贩卖假冒食盐,并称“贩假盐赚钱快”,她就动心了。

  去年4月,胡某和杨某向陶某销售了用啤酒箱包装的小包装假冒“中盐”牌食盐80袋,每袋0.5公斤,陶某将这些盐销售到周边乡镇。

  初尝“甜头”后,陶某要求销售大包假冒食盐。胡某和杨某将每袋50斤的30袋大包假冒食盐送至她家,让她加工分装。胡某和杨某还向陶某提供了假冒“中盐”牌包装袋及封口机,陶某与家人将大袋假冒食盐分装到假冒“中盐”牌包装袋中。

  案发后,盐政执法人员在陶某处查获750公斤假冒大包食盐、啤酒箱包装的小包装假冒“中盐”牌食盐700公斤,散装假冒食盐100公斤以及封口机、包装袋2200只、电子秤等物品。

  因犯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一审3人分别获刑

  近日,临泉县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了一审。

  法院审理认为,被告人胡某等三人销售假冒食盐,足以造成严重食源性疾病,行为已构成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。

  胡某曾因在阜南、临泉边界地区制售假冒食盐,已于2015年被临泉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,刑满释放重操旧业,属于累犯,依法应当从重处罚。杨某、陶某均是主动到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,依法对他们宣告缓刑。

  最终,法院判处被告人胡某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,并处罚金一万元;判处被告人杨某有期徒刑一年,缓刑一年,并处罚金八千元;判处被告人陶某有期徒刑十个月,缓刑一年,并处罚金六千元。说法

  生产、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:指生产、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,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物性疾患的行为。

  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,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,并处罚金;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,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,并处罚金;后果特别严重的,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,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。